【台灣電報記者廖宥婷/台中報導】
臺中市北屯區一名53年次林姓男子,農曆過年前竟在3天內2度酒後騎乘腳踏車上路,且巧合地都在同一個路口遇到同一名巡邏員警,兩次酒測值均超標,當場遭依法告發。警方也再次提醒,酒後騎乘腳踏車同樣違法,仍會被開罰。

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警員柯俊銘於115年3月1日執行巡邏勤務時,17時26分許在北屯區東光路發現林男騎乘腳踏車沿東光路往南、朝太原路三段方向行進。員警騎車跟隨在後時,隱約聞到酒味,遂於太原路三段與東光路口將其攔查。經實施酒測,林男酒測值達0.44mg/L,已超過標準值,警方依規定予以告發。

未料事隔僅2天,3月3日17時35分許,警員柯俊銘再次沿太原路三段往西、朝東光路方向巡邏時,竟又在東光路口發現林男騎乘腳踏車。員警上前關心時再度聞到酒味,林男也坦承飲酒,經酒測結果為0.57mg/L,再次因酒後騎乘腳踏車遭告發。員警當場苦口婆心勸告林男:「阿北你麥夠拎啊!喝了酒就不要騎車。」
第五分局表示,酒後駕駛汽車或騎乘機車將涉及刑法公共危險罪;而酒後騎乘腳踏車雖不涉刑責,但仍違反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,可處新臺幣1,200元以上、2,400元以下罰鍰。若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測試,則可處4,800元罰鍰。

警方呼籲,民眾切勿因貪圖一時方便而將自己置於危險之中,務必謹記「開車不喝酒、喝酒不開車」,平安回家才是最重要的事。
